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5民初4437号
原告:徐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大泉街道办事处邻里服务中心221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徐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
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现原告徐州市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