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莱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2912号之二
原告:江苏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开发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92513298E。
法定代表人:徐祥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来,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太行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728795379X。
法定代表人:潘红生,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江苏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以“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保全费1416元,合计3358元,由原告江苏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程鹏
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
人民陪审员  葛和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束娅婕
书 记 员  胡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