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534执2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清河县。
被执行人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号130534000000901),住所:清河县太行北路,法定代表人:潘红生。
被执行人潘红生,男,汉族,1969年08月01日生,住清河县。
被执行人清河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30534000009030),住所:清河县太行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田书静。
本院在执行***与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潘红生、清河县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534民初1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