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德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清河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34民初105号 申请人:德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德城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清河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法定代表人:***。 德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清河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清河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财付通账户)25352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德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清河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财付通账户)25352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