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5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件结案用)
(2016)鲁1402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明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于2013年3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2013年9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6)鲁1402执恢字第6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