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2389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江家坝黎明街。
法定代表人:夏欣,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董事长。
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因案涉建设工程在郫都区泉水村,属于郫都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本院认为,为加强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便于案件执行,本案可以交由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终936号民事判决由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戴 伟
审判员 苏 平
审判员 瞿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