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仁寿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江家坝黎明街。

法定代表人:夏欣,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271499.81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由于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14271499.8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健

审判员 张力文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易 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