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凯尔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红剑立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亿凯尔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13561号
原告杭州红剑立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杭州红剑立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系杭州红剑立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凯尔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53041245R,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红剑立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亿凯尔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红剑立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亿凯尔景观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红剑立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杭州红剑立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