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民初500号
原告: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富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军、张静,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法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采生
人民陪审员 孟丽旌
人民陪审员 柳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