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东。
委托代理人:李国民。
被执行人:贺希格巴图,男,蒙古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希格巴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依照(2017)内2502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450000元及违约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72866元,本院进行扣划后向申请人发放;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将该汽车已12万元的价格以物抵债;另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本案现尚有257134元及违约金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依丽娜审判员邓燕审判员杜鹏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琪    哈    日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