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昆区联谊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再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84708356B。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学府路雨田路科达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富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晓波,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昆区联谊建材租赁站。
经营者:刘夫通,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十二号街坊*栋**号。现住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英,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吉明,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区联谊建材租赁站、原审被告谢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8月18日作出(2018)冀09民申11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否认本案授权委托书及租赁合同上其第八项目部印章、谢增旭签名的真实性,昆区联谊建材租赁站应继续举证。另外,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认可曾设立第八项目部及谢增旭系该公司第八项目部负责人,本案应追加谢增旭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6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献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郑灿志
审判员  张兆阳
审判员  张凤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崔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