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赛罕区吉安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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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2民初1362号

原告:赛罕区吉安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经营者:严吉,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文,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磊,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齐,该公司员工。

原告赛罕区吉安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罕区吉安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乌日娜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