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3367号
原告:***,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学府路鱼田路科达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275元,其余2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康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