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3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学府路鱼田路科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11324784708356B。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宝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69号院24幢2单元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37912992。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兴国,男,生于1971年9月22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6年3月3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
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陕西宝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兴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03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宝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兴国、**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303执1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