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451号
原告:献县龙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知春路理想大厦5号楼二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4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仪陇县金城镇农坛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献县龙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北京***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龙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汤民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