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龙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451号 原告:献县龙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知春路理想大厦5号楼二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4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仪陇县金城镇农坛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献县龙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北京***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龙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汤民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