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4469号之二

申请人:宁夏宏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晓慧,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应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宏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宁0106民初446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9800.4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宁夏宏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9800.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雅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