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2682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雷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 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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