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信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494号 原告:陈自生,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四川省信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三段32号3幢2**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不讷,负责人。 原告陈自生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信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陈自生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自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自生负担(已付)。 审判员 凌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