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郑尚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志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陕0204执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