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终2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寺街87号。
法定代表人:郑尚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审被告:郑尚辉,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郑尚辉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8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已经于2022年8月17日向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发送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缴费期限为2022年8月18日至8月24日,在法院确定的缴费日期内,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予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祥波
审判员  高红梅
审判员  宋珊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