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恢1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甲1号楼商A408、商A410房间。
法定代表人:郑尚辉。
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寺街87号。
法定代表人:郑尚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626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共支付**全部工伤待遇调解协议款共计二十八万元,分别在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支付五万元,在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五万元,在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十八万元;二、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确保在约定时间按期支付调解协议款,如在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未全部支付完毕,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应当支付**未按期履约的违约金五万元;三、双方劳动关系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除;四、**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五、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其他权利及义务,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书生效后,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未按调解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作出(2022)京0106执异68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31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证券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
3、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等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2日。
4、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无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已采取的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造成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626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建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