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324执恢29号
申请人:许国兵,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
法定代表人:郑尚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24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在许国兵申请执行***、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许国兵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次恢复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到位39300元(注:首次执行到位48000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临柜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无证券、理财产品、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已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扣划后余额较小,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许国兵申请执行***、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剩余债权总额138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其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培林
审判员 康蕊川
审判员 易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