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1482号
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宏运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韦曲塔坡工业园长兴路东。
经营者:张耀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华源一里甲一号楼A409室。
法定代表人:郑尚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二龙镇高阳观村18组11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宏运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宏运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10月25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79742.94元,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宏运建材租赁站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79742.94元。
案件申请费2419元,由西安市长安区宏运建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綦宗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申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