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执48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郑尚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3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10月28日两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无车辆、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26日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XX镇XX路XX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20元,全额未执行。本案执行费16099元,全额未收取。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庞刚
书记员孙久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