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24财保6号
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申请人:酒泉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酒泉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县商铺。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塞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2062210000000112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塞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2062210000000112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酒泉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县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哈再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