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24民初152号
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田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家玲,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新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伟,男,身份证号:×××。
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7元,减半收取计28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晓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