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4民初103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县金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42252101057。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哈再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