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海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4民初33号 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县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422521010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红***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塞海源矿业有限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二十公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458118970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塞海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故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阿克塞海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阿克塞海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48.16元,撤诉减半收取1274.08元,由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