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4民初37号
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422521010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红***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鑫通路业物流有限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福强路129号3号房门点(***苑小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8236163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鑫通路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因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酒泉市鑫通路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酒泉市鑫通路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74.9元,撤诉减半收取287.45元,由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