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4民初21号
原告:**财,男,生于1987年12月19日,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驻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422521010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3年1月1日,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男,生于1987年3月27日,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财与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因本案关键人物**无法联络,原告**财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对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财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