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4民初23号
原告:**发,男,1982年3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驻甘肃省阿克塞县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422521010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发诉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发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1.5元,撤诉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发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