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4民初31号
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红***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塞海源矿业有限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二十公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生于1968年3月24日,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克塞海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2.7元,减半收取2256.35元,由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