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佳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佳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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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2381号

原告:甘肃佳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佳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利公司)与被告甘肃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旺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旺盛公司支付工程款3451448元;2.判令旺盛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以未支付工程款3451448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16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为162072.56元);3.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4.旺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5日,佳利公司与旺盛公司签订《旺盛综合大厦项目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合同协议书》,由佳利公司承揽旺盛综合大厦项目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铝合金门窗面积约3600㎡、肯德基门面积约100㎡、玻璃幕墙面积约2000㎡,工程总价约3661250元,工期为90日,付款方式为旺盛公司开发的旺盛综合大厦商品房抵顶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款。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旺盛综合大厦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抵房协议书》,约定旺盛公司将其开发的旺盛综合大厦综合楼首层商铺25-28/A-H轴、建筑面积186.22㎡(最终以白银市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的商铺抵付佳利公司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款,并约定双方均以市场价进行结算,销售价按建筑面积计算30000元/㎡(暂定价,最终抵账价格不能高出拿现金购买价格)。2015年5月15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旺盛公司销售价按建筑面积计算16000元/㎡,面积为186.27㎡,总价为2980320元抵顶了工程款。合同签订后,佳利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2016年8月10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总价为3451448元。后经查询,旺盛公司未对出售的商铺在白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现旺盛公司既拒付工程款也不能办理房产手续,使佳利公司以房产抵顶工程款目的不能实现,遂提起诉讼。

旺盛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佳利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三份、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一份、白银市旺盛综合大厦项目门窗工程结算书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一份、白银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旺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列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上列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白银佳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24日获准登记,2016年6月27日,该公司申请变更登记负责人、市场主体类型等项目;同年9月1日,该公司申请获准变更名称等项目,其中名称变更为甘肃佳利建设有限公司;同年10月24日,甘肃佳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获准变更名称为甘肃佳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3月5日,白银佳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旺盛公司签订《旺盛综合大厦项目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合同协议书》,约定由白银佳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对旺盛公司开发建设的旺盛综合大厦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进行施工,铝合金门窗面积约3600㎡、肯德基门面积约100㎡、玻璃幕墙面积约2000㎡,工程造价暂定为3661250元,施工工期90天,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铝合金门窗制作和安装合同等,并约定了其他事项。双方在旺盛综合大厦项目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约定为以旺盛公司开发的旺盛综合大厦商品房抵顶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款,同时对各方权利义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质量与验收、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合同价款、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及结算等又作了详细约定。同日双方又签订旺盛综合大厦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抵房协议书一份,作为旺盛综合大厦项目门窗工程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旺盛公司将其开发的旺盛综合大厦综合楼首层商铺25-28/A-H轴,建筑面积186.22㎡(最终以白银市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的商铺抵付白银佳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款,双方均以市场价进行结算,销售价按建筑面积计算30000元/㎡(暂定价,最终抵账价格不能高出拿现金购买的价格),在结算完成后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5月15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旺盛公司将其建设开发的位于白银区人民路51号-2幢1-06的商业用房出售与白银佳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建筑面积为186.27㎡,售价16000元/㎡,总价为298032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交付期限为2016年4月30日前,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第三项即”确保买受人拿到产权证,但不承担责任”处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旺盛综合大厦项目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合同协议书》签订后,佳利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2016年8月10日,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结算总价为3451448元。后经佳利公司查询,截至2017年7月31日,旺盛公司未在白银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白银区人民路51号-2幢房屋的初始登记。佳利公司以旺盛公司既拒付工程款也不能办理房产手续、使佳利公司以房产抵顶工程款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因名称的变更影响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佳利公司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其对合同相对人依法行使债权请求权。佳利公司(原名白银佳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旺盛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约定以旺盛公司建设的商品房抵顶工程价款,在另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交付的期限为2016年4月30日,旺盛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抵顶工程价款商品房的合同义务,也未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该商品房的初始登记,佳利公司因此也无法办理商品房的产权登记,不能取得商品房的物权,故双方以商品房抵顶工程价款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佳利公司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旺盛公司应当向佳利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佳利公司主张的损失以及损失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旺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佳利公司主张旺盛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451448元、赔偿损失(以未支付工程款3451448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16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甘肃佳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甘肃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甘肃佳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4514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三、甘肃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甘肃佳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8月1日之前的损失162072.56元、以及2017年8月1日之后的损失(以未支付工程价款345144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54元,由甘肃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