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靖远凹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21执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靖远凹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靖远凹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启动司法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甘肃靖远凹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甘肃靖远凹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XXXXXX研究院共同共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产权证号为:甘(2017)XX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设抵押;被执行人使用的X国用(2015)第XXXXXXXX号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已抵押给靖远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执行人现已停业。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甘肃靖远凹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雒仲学

审判员  武多智

审判员  张国秀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