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靖远凹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21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靖远凹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421执3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甘肃靖远凹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靖远凹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靖远凹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甘肃靖远凹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9358.7135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等额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多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