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422民初2408号
原告:**,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与被告宏泰昌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泰昌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被告鸿泰昌建筑公司将会宁县教育花园住宅小区1、2号商铺楼分包给被告**,**又将此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承包后积极完成该作业,并保质保量,2019年7月30日竣工。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2×××5035.5元,**通过微信×××次转账,8月21日35000元,9月5日两次各50000元,9月30日30000元,12月5日40700元,2020年1月21日30000元,共计235700元,对剩余的20000元拒绝履行。原告认为,**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宏泰昌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法定建筑资质的自然人**,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宏泰昌建筑公司与**之间的合同虽然无效,但宏泰昌建筑公司仍需对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涉案工程开发商是甘肃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方是宏泰昌公司。其与宏泰昌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系联营关系,双方共同出资,由其负责施工,工程欠款由其支付。
其与原告以前认识,涉案工程1、2号商铺主体劳务让原告干,不存在工程分包,其应付原告工程款2×××5035.5元,已付245035.5元,剩余20000元其同意支付,前提是原告提供参与涉案工程施工的农民工名单及电话,落实原告是否欠农民工工资,如果拖欠,其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如果未拖欠,其向原告支付,且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租用设备的费用其已经垫付,其与原告之间重新结算扣除垫付费用。
被告宏泰昌建筑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宏泰昌建筑公司承建会宁县教育花园住宅小区,原告**承包1、2号商铺楼钢筋制作及绑扎、模板、混凝土施工。宏泰昌建筑公司项目部结算原告施工的工程总价款2×××5035元。被告已付原告245035元,未付款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宏泰昌建筑公司未到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和反驳,应承担不到庭的后果。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的其承包涉案工程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的焦点是:涉案款项支付的责任主体;**提出的附条件付款的理由能否成立。1、原告以宏泰昌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为由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主张其与宏泰昌建筑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系联营关系,双方内部约由定**负责施工并支付工程款。原告与**之间及二被告之间系何种关系,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但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原告为承包人,宏泰昌建筑公司项目部盖章确认。宏泰昌建筑公司项目部加盖项目部公章对宏泰昌建筑公司产生约束力,故宏泰昌建筑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以其与宏泰昌建筑公司之间系联营关系且有内部约定为由主张其个人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不予采纳。2、**提出附条件支付原告欠款,因结算单上未约定付款条件,故对**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85元,被告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光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芳
书记员 李学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