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22执恢608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郭城驿镇新堡子西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会宁县新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新塬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镇长。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42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会宁县新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会宁县新塬镇人民政府给付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36628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7元、执行费5394元由被执行人会宁县新塬镇人民政府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会宁县新塬镇人民政府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会宁县新塬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36000元,剩余执行款从2024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36000元,最迟于2028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3627元、执行费5394元由被执行人会宁县新塬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2)甘0422执恢60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