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会宁县太平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22执恢607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郭城驿镇新堡子西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会宁县太平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太平店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政府镇长。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会宁县太平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4民终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0000元(含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8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会宁县太平店镇人民政府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会宁县太平店镇人民政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宏泰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600000元(含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2023年7月20日前给付60000元,自2024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最迟于2028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欠款全部付清;二、执行费8400元,由被执行人会宁县太平店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2)甘0422执恢6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