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4776号之一
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村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杰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长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秦川镇炮台村五社3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长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财产保全费964元,由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