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民初58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银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甘肃长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炮台村五社3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长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1元,减半收取1895.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丽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