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民初58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银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甘肃长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炮台村五社3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长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1元,减半收取1895.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丽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