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民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宁,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阳,甘肃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芳,甘肃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地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中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贾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义,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19层。
法定代表人:伶吉禄,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25号庆阳资源勘察院9楼。
负责人:赵涵波,该公司负责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代理人:于超,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伟东,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地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2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上诉人***负担,退还***161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责逆
审判员 杨 华
审判员 樊 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运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