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022执1363号
申请人:***,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甘肃省兰州人。
被执行人:甘肃地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地质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中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贾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地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地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022执1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真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单雪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