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地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地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德科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一初字第106号
原告甘肃地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效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63号503。
被告兰州德科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地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德科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地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地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地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甘肃地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余款940元退回原告甘肃地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齐春晖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梁宴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