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达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104民初1249号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3号楼38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达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北路向西200米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甘肃达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达信公司向原告退还资质代办费11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8日起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7月14日为5720元),合计115720元;2.判令被告达信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3.判令被告***对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达信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7日,原告**公司与被告达信公司达成约定,约定**公司委托达信公司为其代办工程资质等事宜。原告**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按照约定向被告达信公司支付了前期费用110000元,但被告达信公司及工作人员***多次承诺代办资质事宜均未实现,因此双方协商解除委托,被告承诺退还原告支付的资质代办费。2021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被告达信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前向原告退还资质代办费110000元,若被告达信公司未按期退还资质代办费,应承担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代办费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并承担为此引起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被告***承诺对以上还款计划中达信公司所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达信公司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也怠于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21年7月14日,被告应退还原告资质代办费1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720元,合计115720元。 被告达信公司、***均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20年12月7日原告**公司与被告达信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达信公司代办工程资质等事宜。2020年12月8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达信公司支付代办费用110000元。后被告达信公司未完成上述待办事宜。2021年6月9日,被告达信公司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达信公司应于2021年6月23日之前向**公司退还资质代办费用110000元,若达信公司不能按期足额退还上述代办费用,达信公司承担以11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代办费用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并承担其因未能如期办理资质导致**公司停工期间的损失及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对上述达信公司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达信公司代办相关证件,并向被告达信公司支付代办费用110000元,被告达信公司未能依照约定如期办理相关证件,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代办费用。被告达信公司及***在还款计划中明确承诺于2021年6月23日前退还原告代办费用110000元,如不能按期退还,则承担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还款计划,被告达信公司应退还原告**公司代办费用110000元。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7月14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为7884元,但原告主张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7月14日利息为5720元,故被告达信公司应支付原告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7月14日利息572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代办费用实际退还之日止,以未退还费用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原告提交了证据委托代理合同及甘肃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因本案产生诉讼代理费10000元,并已实际支付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予以确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达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办费用110000元,支付利息5720元,律师费10000元,共计125720元; 二、被告甘肃达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代办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代办费用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三、如被告甘肃达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能如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07元,由被告甘肃达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