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达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2619号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3号楼38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达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北路向西200米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甘肃达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达信公司向原告退还资质代办费11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8日起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7月14日为5720元),合计115720元;2.依法判令被告达信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对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达信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7日,原告**公司与被告达信公司达成约定,约定**公司委托达信公司为其代办工程资质等事宜。原告**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按照约定向被告达信公司支付了前期费用110000元,但被告达信公司及工作人员***多次承诺代办资质事宜均未实现,因此双方协商解除委托,被告承诺退还原告支付的资质代办费。2021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被告达信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前向原告退还资质代办费110000元,若被告达信公司未按期退还资质代办费,应承担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代办费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并承担为此引起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被告***承诺对以上《还款计划》中达信公司所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达信公司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被告**也怠于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21年7月14日,被告应退还原告资质代办费1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720元,合计1152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达信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北路向西200米2楼,被告***经常居住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二被告住所地均在兰州市安宁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07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