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峰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泽宏物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2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泽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中区6栋2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锋,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国萍,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洪亮,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刚,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存积,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刚,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宇祖,男,汉族,1989年5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刚,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峰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瑞德大道132号第5单元0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文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刚,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泽宏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洪亮、温存积、杨宇祖、甘肃峰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泽宏物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雷 明
审 判 员  苏 兵
审 判 员  赵瑞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义敏
书 记 员  宁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