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23民初292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峰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魏家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甘0123民初29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峰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魏家怀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予以保全。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魏家怀已经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而撤回起诉,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峰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魏家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峰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魏家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建民
审 判 员 张 梅
人民陪审员 高致文
书 记 员 张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