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3621号
上诉人兰州博宏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峰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颉宏武、薛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博宏物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雷 明
审 判 员 苏 兵
审 判 员 赵瑞霞
法官助理 刘艺涵
书 记 员 张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