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峰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峰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凉州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06执恢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甘肃峰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凉州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过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经本院网络查询、传统查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控结果表示认可。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审 判 长 赵成维 审 判 员 吴世彪 审 判 员 赵永龙
法官助理 张胜卫 书 记 员 马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