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2民初2746号
原告: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690362884H。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该公司会计。
被告:甘肃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第******。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20225443R。
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住所:;'>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五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4639952。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农民,住兰州市,,住兰州市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偿付赊购原告建筑材料款765599.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6年,被告挂靠在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处从事修建工作,在施工过程中陆续向原告赊购建筑材料合计1815599.5元,被告支付原告1050000元,下欠砂石料款765599.5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甘肃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6元,全额退回原告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希 功
人民陪审员 李菊芳
人民陪审员 史发锦
审 判 长 朱希功
书 记 员 边亮